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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系系友會』,得加入校友總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培養及連絡本系各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
            以學術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仁德鄉二仁路一段60號 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系。

第 四 條 本會得在各地設立分會。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社會公益之活動。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分會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能。
        五、為母校本系與各會員之間的溝通橋樑。
        六、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專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資格者。
二、榮譽會員:享有社會聲望,並認同本會宗旨者。
三、贊助會員:兩仟元即為贊助會員。
              申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以連任一次為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一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捐款。
    三、事業費。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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