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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王國斌

輔導理事長

陳伶娥

副理事長

陳品睿

副理事長

余峰銘

常務理事

廖于辛

常務理事

陳田洋

理事

饒慧瑩

理事

陳秋宏

理事

王淑慧

理事

李濰瑄

理事

張鈺蕙

理事

施雅真

理事

賴廣耀

理事

盧錫茂

理事

趙乾勝

理事

謝明芳

常務監事

林月珠

監事

湯尚道

監事

楊子毅

監事

王瑞蓉

監事

王重仁

 

第十一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許水樹

副理事長

林矗見

常務監事

林承宏

常務理事

王啟陽

常務理事

余峰銘

常務理事

劉憲治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陳伶娥

理事

賴香螢

理事

洪榮宏

理事

邱鴻達

理事

蔡東原

理事

姚添偉

理事

盧錫茂

理事

巫侑築

理事

江明洋

監事

賴珏如

監事

劉玫芬

監事

許郁媚

監事

林月珠

候補監事

吳文堯

總幹事

陳清文

第十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江耀邦

副理事長

許水樹

常務監事

林承宏

常務理事

王啟陽

常務理事

余峰銘

常務理事

劉憲治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林矗見

理事

陳伶娥

理事

賴香螢

理事

洪榮宏

理事

邱鴻達

理事

蔡東原

理事

姚添偉

理事

盧錫茂

理事

巫侑築

監事

林亮志

監事

劉玫芬

監事

許郁媚

監事

林月珠

候補監事

吳文堯

總幹事

盧盈蒼

第九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蕭美惠

副理事長

江耀邦

常務理事

李政坤

常務理事

余峰銘

常務理事

劉憲治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林亮志

理事

陳伶娥

理事

賴香螢

理事

洪榮宏

理事

何晟菖

理事

蔡東元

理事

巫侑築

理事

黃方姿

理事

盧錫茂

常務監事

林承宏

監事

沈慶宗

監事

劉秋良

監事

劉玫芬

監事

傅思晉

總幹事

董育振

副總幹事

賴香螢

第八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游輝江

副理事長

蕭美惠

常務理事

李政坤

常務理事

林承宏

常務理事

劉玫芬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林矗見

理事

陳伶娥

理事

賴香螢

理事

巫侑築

理事

何晟菖

理事

林月珠

理事

傅思晉

理事

孫映儀

理事

姚添偉

常務監事

邱鴻達

監事

沈慶宗

監事

劉秋良

監事

張孝玲

監事

溫政源

總幹事

董育振

總幹事

龔素雲

第七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張漢城

副理事長

游輝江

常務理事

吳老守

常務理事

江耀邦

常務理事

劉憲治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蕭景祥

理事

李政坤

理事

林承宏

理事

邱鴻達

理事

林矗見

理事

蔡政達

理事

姚添偉

理事

許淑珍

理事

蕭美惠

常務監事

郭晉睿

監事

巫侑築

監事

何晟菖

監事

林月珠

監事

蔡雯欣

總幹事

王証豪

顧問

廖天福

連瑞猛

藍福良

何榮生

劉金淵

劉新華

李錦炯

吳力人

王志祿

謝德璋

陳治世

陳松欽

第六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王志祿

副理事長

張漢城

常務理事

蔡秋環

常務理事

吳老守

常務理事

黃淑娥

理事

李政坤

理事

謝啟瑞

理事

蕭景祥

理事

方文俊

理事

林月珠

理事

蔡雯欣

理事

李佶明

理事

林承宏

理事

蕭美惠

理事

許金雄

常務監事

郭晉睿

監事

劉憲治

監事

蔡政達

監事

廖麗美

監事

江耀邦

總幹事

林矗見

副總幹事

潘麗莉

副總幹事

何秉成

副總幹事

邱鴻達

副總幹事

王證豪

顧問

洪瑞河

藍福良

李天仁

連瑞猛

廖天福

吳力人

謝江河

李錦炯

劉新華

劉金淵

陳松欽

陳治世

謝德璋

何榮生

陳耿昱

-

第五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謝德璋

副理事長

王志祿

常務理事

蔡秋環

常務理事

吳老守

常務理事

蔡春煌

理事

方文俊

理事

林良助

理事

洪玲華

理事

王啟陽

理事

王欽源

理事

鄭安立

理事

姚仲聖

理事

施端姝

理事

劉錦鴻

常務監事

郭晉睿

監事

黃淑娥

監事

陳文斌

監事

李忠霖

監事

趙乾勝

總幹事

謝啟瑞

 

 

 

臺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問題,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培養及連絡校友情感,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之活動,及學術研討會,社會公益之活動事項。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能。 
  五、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於臺北市且畢業於母校之各科校友,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 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 得票多寡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二人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一切會務。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ニ、因故敵等職経理事曾或監事曾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數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經臨時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會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言色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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