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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陳皇宇

輔導理事長

鍾炳耀

副理事長

俞助明

常務理事

葉世賢

常務理事

顏嘉瑩

常務理事

鄭丁全

理事

葉清彬

理事

黃英慈

理事

李思慧

理事

吳忠桀

理事

葉政忠

理事

陳泳瑞

理事

吳浩銘

理事

蔡淑惠

理事

曾永欽

理事

吳嘉恩

常務監事

鄭霽野

監事

毛雲川

監事

李明憲

監事

謝瑋鎧

監事

黃源謀

總幹事

陳宗明

副秘書長

趙品絜

財務長

吳禾中

榮譽理事長

鍾炳耀

榮譽理事長

許榮崇

榮譽理事長

林景星

顧問

吳振名

陳忠育

何星宗

林冠良

林隆昌

鄭靜蘭

馮水源

陳興隆

郭江海

侯翠玲

朱璟漢

蔡爵祿

許繁清

-

第一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榮譽理事長

林景星

理事長

鍾炳耀

副理事長

俞助明

常務理事

李明憲

常務理事

徐睿綸

常務理事

葉世賢

理事

鄭丁全

理事

廖瑛護

理事

呂宗文

理事

葉清杉

理事

羅麗珠

理事

毛雲川

理事

黃禹勳

理事

鄭霽野

理事

蔡幸娟

理事

李寶桂

常務監事

陳皇宇

監事

許榮錦

監事

吳浩銘

監事

顏嘉縈

監事

謝瑋鎧

總幹事

陳泳瑞

副總幹事

周盈瑄

副總幹事

蔡明宗

校友聯誼委員會主委

謝瑋鎧

交流成長委員會主委

顏嘉縈

公益服務委員會主委

汪子珠

急難救助委員會主委

黃英慈

商業發展委員會主委

陳皇宇

媒體公關委員會主委

葉政忠

首席顧問

古博仁

顧問

歐鎮平

陳双喜

吳金寶

吳榮彬

戴美和

王寶成

鍾溫情

黃秀子

謝鎮龍

劉清田

王建民

柯錦雲

朱璟漢

林子雲

陳甲乙

沈千暉

蔡爵祿

林士榮

李清濱

李進國

謝慶宗

黃勁章

張昭喜

謝昆爐

莊瑞育

林宜瑾

許至椿

陳怡珍

曾培雅

蔡旺詮

施朝桂

王國贊

林泰億

黃錫熊

吳珮婕

洪騰彥

鍾光豐

胡晶明

黃美麗

陳文家

 

臺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培養及連絡各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研究、社

            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社會公益之活動。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分會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能。

       五、為母校與各分會會員之間的溝通橋樑。

       六、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應受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嘉南藥學專科學校、嘉南藥理學院、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嘉南藥理大學畢業資格者。

             (須以該戶籍所在地、工作或就(學)業在臺南市並提出證明)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及學生。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四、永久會員:會員繳納一定數額之常年會費後,即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申請時應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及未繳會費。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二個月前申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

            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擔任副理事長,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末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一人。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選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尚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

      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顧問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臺南市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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