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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屏東縣。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培養及連絡各校友會及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
      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舉辦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促進會員之間之感情聯誼。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聯絡。
       四、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服務事項。
       五、舉辦各項學術演講,促進會員執業上之互助,增進會員新知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設籍屏東縣,畢業於本校各科系校友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基本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外縣市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宗旨,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聘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一、因犯罪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但未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且年度結束始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
            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需
            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尚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置其他工作人員或各種委員會、小組。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以上人員之聘任期與理、監事之
            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人數,
            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等每年召開一次,召集
            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由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之決議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內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
            請主管機構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
            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以年度為準)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
            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報。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
            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
            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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