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問題,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培養及連絡校友情感,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之活動,及學術研討會,社會公益之活動事項。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能。
五、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於臺北市且畢業於母校之各科校友,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 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 得票多寡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二人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一切會務。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ニ、因故敵等職経理事曾或監事曾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數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經臨時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會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言色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