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培養及連絡各校友會及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研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社會公益之活動。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分會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 能。
五、為母校與各分會會員之間的溝通橋樑。
六、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籍設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嘉南藥學專科學校、嘉南藥理學院、嘉南藥理大學畢業資格者,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籍設新北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 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嘉南藥學專科學校、嘉南藥理學院、嘉南 藥理科技大學畢業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嘉南藥學專科學校、嘉南藥理學院、嘉南 藥理科技大學畢業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會員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ニ、選琴及羅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産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ニ、審校年皮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末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千人,其聘期與
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總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ニ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ニ、曾員(曾員代表)そ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 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 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 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