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訂名為桃園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
第二章 宗旨與服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培養及連絡各校友會及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
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社會公益之活動。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分會通訊連絡事項。
四、舉辦學術研討、增進會員新知,配合母校教學設備,充實校友再教育功能。
五、為母校與各分會會員之間的溝通橋樑。
六、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 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凡設籍桃園市年滿20歲之嘉南藥理大學畢業或肄業之校友,或工作於
桃園市之畢業、肄業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得申請加入為本會一般會員,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始為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財務所有贊助者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決議,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一年以上未繳會費者。
二、不履行會員應履行之義務者。
三、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它會員代理出席,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章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 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之監事會,皆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
名連記法選舉之,取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 十五 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一、製訂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五、討論並決定有關權利與義務事項。
六、財產之處分。
七、聽取當年度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七 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顧問及各組委員。聘請顧問之任期與當屆
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 十八 條 各組委員會均為本會的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會務執行情形。
二、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常務理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會議案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
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其行使,但一人不得受兩人之委託。
第二十四條 本項各款事項之決議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
議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單事項之決議。
四、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但臨時理監事會不受此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員入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所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
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人們團體法令及有關法令施行細則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