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培養及聯絡校友情感,砥礪學行,發揚母校真實精神學術研究互相合作,
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事項。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分會通訊連絡事項。
四、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事項。
五、舉辦學術講習,增進會員新知。
六、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設籍在臺中市,且畢業於母校各院系之校友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後,經理事會依法審查過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喪失
其會員資格。
1.經二次催繳均不繳納會費者。
2.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缺席會議者。
3.不履行會員應履行之義務者
4.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罷免權。
4.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繳納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皆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
法選舉之,取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出缺依
次進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舉之,理事長任期以
一屆為限,理事長得聘任副理事長一人,輔佐會務進行。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會員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書經理、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4.連續無故缺席三個會次者,視自動辭職。
第 十七 條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德高望重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為顧問,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八 條 本會得聘請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並聯絡、財務、學術、服務、公共關係
、及康樂秘書等各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襄助總幹事,上述人均為義務職。
第 十九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3.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4.審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5.討論並決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6.財產之處分。
7.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4.召開會員大會。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查核其工作勤惰。
7.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8.推行其他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綜理本會會務。
2.召集理事會及會員大會。
3.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2.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書類。
3.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
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副理事長因是缺席時得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但一人不得受兩人以上之託。
第二十七條 本列各款事項之議決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之:
1.章程之變更。
2.理監事之解職。
3.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4.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臨時理監事會不受此限。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其表
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三十 條 監事會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2.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壹仟元整,於每年首月乙次繳納之。
3.永久會員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加入時乙次繳納之。
4.永久會員收入經費使用,須經理監事會同意並記錄用途,於年度會員大會報備。
5.補助費
6.自由捐助
7.利息收入
8.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員入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
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及有關法令施行細則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