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嘉南藥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會)。
1.本會於81年8月16日正式成立,並在81年9月15日獲頒彰府社政字第8132號立案證書。
2.本會於82年12月16日獲頒彰府社政補字第82054號立案證書。
3.依教育部台(89)技(二)字第89028625號,核定母校自89年8月1日起,改名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本會經過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更改名稱,並在89年9月13日獲彰化縣政府核准改名稱與換發為彰府社政補字第84043號立案證書。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培養及連絡各校友會及校友情感、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以學術研究、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為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以培養及聯絡校友情感、砥礪學行、發揚母校精神,研究學術,互相合作,貢獻社會,國家與宗旨。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舉辦各種活動,促進會員間感情聯誼。
三、舉辦學術及執業之研討會。
四、促進會員職業上之間。
五、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聯絡。
六、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申請其他服務事項。
七、配合政令舉辦公益活動,提升生活品質,
第三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畢業於母校各科系,居住或就業於彰化縣之校友均可加入會員為普通會員。外縣市校友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長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口晏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總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總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末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選不得連任。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張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分為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意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議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必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加入會員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但其配偶或直系親屬為校友者得減半。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