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訂名為「南投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南投縣。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 四 條:本會以聯絡及維繫校友感情、互助合作、砥礪學行、研究學術,發揚母校精
神,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舉辦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促進會員間之感情聯誼。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聯絡。
四、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服務事項。
五、舉辦各項學術講習,促進會員執業上之互助,增進會員新知。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畢業於母校各科,居住或就業於南投縣之校友均可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外縣市校友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會
員。
第 七 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怠訓處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于三個月前提出且年度結束
時始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
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
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廿 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 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 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 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置其他工作人員或各種委員會、小組。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以上人員之聘
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廿 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
理事人數,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 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定期會議等每年召開一次,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 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廿 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 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卅一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 卅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
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
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 後 )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
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卅七條:本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卅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