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本會經雲林縣政府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八九府社行字第六九0六00五二四號函更名在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雲林縣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雲林縣。
第二章 宗旨及任移
第四條 本會以聯絡及維繫校友感情、互相合作、磁碼學行、研究學術,發揚母校精神,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舉辦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促進會員間之感情聯誼。
三、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聯絡。
四、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服務事。
五、舉辦各項學術講習,促進會員執業上之互助,增進會員新知。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
ニ、賛助令員。
三、榮譽會員。
凡畢業於母校各科,居住或就業於雲林縣之校友均可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外縣市校友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 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彦之宣告,尚未撤消者。第入保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 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責任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ー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ニ、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第廿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置其他工作人員或各種委員會、小組。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 亦同。以上人員之聘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千名。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人數,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由理事 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修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令員以代理ー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平: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ニ、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千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 卅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二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二佰元。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校友或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之減免或優 待辨法另言丁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言七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升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 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 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