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代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嘉義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貳章 宗旨及任務
第四條:本會以培養及聯絡校友情感,延礦學行,發揚母校精神研究學術互相合作,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會員身心健康之活動事項。
3.校友動態之調查統計及通訊連絡事項。
4.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他服務。
5.舉辦學術講習,增進會員新知。
6.其他會員福利及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參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設籍在嘉義市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畢業於母校各科之校 友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員兩人之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會後,經理事會依法審查通過者,得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外縣市校友得加入本會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1.經催繳均不繳納常年費達三年以上者除名。
2.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缺席會議者。
3.不履行會員應履行之義務者。
4.防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5.觸犯刑事案被徒刑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罷免權。
4.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之任務。
3.線納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
第肆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長、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皆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紀法選舉之,取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井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出缺依次進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常選。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為連任,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會員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書經理、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職務事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
4.連續無故缺席三個次者,視自動辭職。
第十七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德高望眾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為顧問均為義務職。
第十八條:本會得聘請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並聯絡、財務、學術、服 務、公共關係、及康樂秘書等各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襄助總幹事,以述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制定修改本富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4.審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5.討論並決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6.財產之處分。
7.聽取常年度之會務報告。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4.召開會員大會。
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查核其工作勤情。
7.執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8.推行其他會務。
第二一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綜理本會會務。
2.召集理事會及會員大會。
3.外代表本會。
第二二條:監事曾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會務業務報行情形。
2.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3.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第伍章 會 議
第二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 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四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五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應有全 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因故不能出席時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其行使, 但一人不得受二人之委託。
第二七條:下列各款事項之議決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决羲之:
1.章程之變更。
2.理監事之解職。
3.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4,財產之處分。
第二八條:理事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須有理事半數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决羲,其表决同敷晴取决放主席。
第二九條:監事會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陸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 壹佰元 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2.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 捌佰元 整,於每年首月乙次繳納之。但其眷屬或兄弟父子女者得減免為半價優待。
3.補助費。
4.自由捐助。
5.利息收入。
6.其化收入。
第三一條:會員入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毎年ー月ー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柒章 附 则
第三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方式歸屬個人或私 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及有關法令施行細則辦
理。
第三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條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