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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蕭莉梅

輔導理事長

杜仿裕

常務理事

黃榮焜

副理事長

許文基

副理事長

陳炯瑋

副理事長

陳美吟

副理事長

林武松

常務理事

郭信仁

常務理事

劉信宏

常務理事

楊秀燕

常務理事

李易昇

理事

謝麗真

理事

林俊宇

理事

韓恒成

理事

陳維敬

理事

林煜堅

理事

吳孟鴻

理事

洪靜如

理事

梁忻琳

理事

徐偉捷

理事

鄭宗勳

候補理事

洪椀鈴

候補理事

宋嘉鴻

候補理事

林峰慶

候補理事

吳文嘉

候補理事

陳建宇

常務監事

李昆河

監事

吳建輝

監事

王光輝

監事

歐啟華

監事

陳怡任

候補監事

彭肇堯

總幹事

林嘉源

 

第四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杜仿裕

副理事長

黃榮焜

副理事長

邱淑雅

副理事長

陳美吟

副理事長

蔡維正

副理事長

蔡振武

副理事長

林武松

副理事長

李易昇

常務理事

郭信仁

常務理事

李昆河

常務理事

蕭莉梅

理事

劉信宏

理事

許文基

理事

林俊宇

理事

韓恒成

理事

陳炯瑋

理事

林煜堅

理事

楊秀燕

理事

陳怡任

理事

簡文宜

理事

龐琇綾

副理事

劉春蘭

候補理事

鄭宗勳

候補理事

徐偉捷

候補理事

謝麗真

候補理事

林誌鴻

候補理事

宋嘉鴻

常務監事

李明哲

監事

吳建輝

監事

光輝

監事

歐啟華

監事

吳孟鴻

候補監事

陳建宇

總幹事

林嘉源

顧問

顧問

林岱敦

侯仕銘

姜慶雲

施國政

張英茂

陳合成

陳國明

黃永良

黃任龍

黃保瑞

楊竹茂

趙桂芳

劉亮君

蔡易明

蔡建章

蔡英敏

顏昭智

羅旭峰

龔國禎

-

 

第三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陳昭蒼

輔導理事長

羅旭峰

常務理事長

李明哲

常務理事長

張銘聰

常務理事長

陳美吟

常務理事長

蘇學文

理事

郭信仁

理事

邱淑雅

理事

林俊宇

理事

蕭莉梅

理事

王光輝

理事

李昆河

理事

陳炯瑋

理事

林煜堅

理事

陳怡任

理事

陳曉萍

總幹事

郭香蘭

常務監事

杜仿裕

監事

許文基

監事

黃榮焜

監事

蔡振武

監事

王曉蓮

候補理事

蔡寬琳

候補理事

蔡維正

候補理事

劉信宏

候補理事

吳孟鴻

候補理事

歐啟華

候補理事

楊雅絲

候補理事

壽淑芳

 

第二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羅旭峰

常務理事

杜仿裕

常務理事

李明哲

常務理事

陳美吟

常務理事

林俊宇

理事

邱淑雅

理事

楊秀燕

理事

謝立華

理事

黃榮焜

理事

陳炯瑋

理事

王曉蓮

理事

張飛

理事

陳佩妘

理事

許文基

理事

林煜堅

候補理事

陳增蓮

候補理事

陸昭蓉

候補理事

簡鳴良

候補理事

蘇學文

候補理事

徐慧芬

候補理事

張志忠

常務監事

陳昭蒼

監事

郭信仁

監事

李昆河

監事

蕭莉梅

監事

吳建輝

候補監事

張銘聰

總幹事

林嘉源

社會工作委員會

許德發

會務發展委員會

黃立英

顧問

顧問

管碧玲

曾俊傑

蔡金晏

林瑩蓉

連立堅

林進興

施國正

蔡朝正

 

第一屆理監事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黃保瑞

常務理事

杜仿裕

常務理事

李明哲

常務理事

陳美吟

常務理事

林俊宇

理事

王曉蓮

理事

張飛

理事

陳炯瑋

理事

蔡清源

理事

許文基

理事

溫財榮

理事

林煜堅

理事

郭信仁

候補理事

蘇學文

常務監事

羅旭峰

監事

陳朝蒼

監事

邱淑雅

監事

簡鳴良

監事

李昆河

總幹事

林嘉源

會務主委

黃立英

教育主委

陳建宏

聯誼主委

周建衛

會計主委

蕭莉梅

 

高雄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嘉南藥理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養及聯絡校友情感、砥礪學習、發揚母校精神、研究學術、互相幫忙、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舉辦各種活動促進會員感情聯誼。

            (三)舉辦學術及職業之研究會。

            (四)促進會員職業上之互助。

            (五)校友動態之調整統計及通訊聯絡事項。

            (六)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  (一)凡畢業於母校各科系設籍、居住、就業於高雄市之校友均可以加入為基本會員。

            (二)外縣市校友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侷限本校校友。

            (三)對母校與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四)一次繳交五千元會費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暫時行此條律,待研擬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後再開放施行。)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委託書總人數不得超過出席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只能參於活動,但不享有

            上述會員依法之權力。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章程、服從決議案、按時繳納每年的常年會費、及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未繳交年會費者,予以勸告催繳,警告催繳,後予以停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遇有地址變動時,請務必提前報本會;電話變動時亦同。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制定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複決理、監事之決議案

            (四)議決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事項

            (五)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第 十一 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上述人員須有四分之一為女性,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舉之;

            理監事出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若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監事各互推一人遞補代理之。

            理事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綜理督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三 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二分之一者。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十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人數,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 十七 條 理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擬定本會會務計畫及辦理有關事宜

            (三)督導各組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第 十八 條 監事職權如下 :

            (一)稽核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下設各委員會分別掌理各委員會業務

            (一)會務委員會

               1.秘書組   負責掌理會員會籍資料之整理、文書議事、校友聯絡,及其他屬個組織事務。

               2.聯絡組

               3.人事資源組

            (二)會計委員會

               1.財務組   掌理本會經費保管出收支帳目及屬本會之財務。

               2.互助組   掌理會員間各項業務生活急難之互助支援事項。

 

            (三)聯誼公關委員會   舉辦促進會員情誼身心健康之活動,及提昇本會會譽一切公共關係事務。

               1.藥商及業務代表組

               2.開業藥局組

               3.醫院診所組

               4.化妝品及醫藥化學組

               5.食品衛生組

               6.工安組

               7.環工組

               8.幼保組

            (四)社會工作委員會

            (五)會務發展及會刊委員會   掌理有關會務發展、負責會員招募、及會員職業之互助學術研究、會刊出版等業務。

 

第 二十 條 各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理事長就理事候補理事中遴選,各組組員就會員中推薦

            經理事長聘任,各組組長得視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僅代表個人之榮譽,僅盼能任勞任怨辦好本會務,貢獻己力

            服務會員。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會務有貢獻之人為顧問,有效期間與各屆理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經由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會、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若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不能執

            行職務時,得由理事監事各互推一人遞補代理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

            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

            ,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

            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 條  會員大會獲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

            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一)會員入會基金 :五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五佰元整

            (三)永久會員 :五仟元整

            (四)事業盈餘及基金存息

            (五)自由捐贈

            前項第一、第二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

            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捐助金除另有指定目的之外,應轉入基金財產,其捐助人之芳名應存記於本會之紀錄其

           永彰美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經通過後再施行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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