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嘉南藥理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嘉南藥理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養及聯絡校友情感、砥礪學習、發揚母校精神、研究學術、互相幫忙、貢獻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舉辦各種活動促進會員感情聯誼。
(三)舉辦學術及職業之研究會。
(四)促進會員職業上之互助。
(五)校友動態之調整統計及通訊聯絡事項。
(六)為母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代辦在校資料之申請、及其他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 (一)凡畢業於母校各科系設籍、居住、就業於高雄市之校友均可以加入為基本會員。
(二)外縣市校友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侷限本校校友。
(三)對母校與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四)一次繳交五千元會費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暫時行此條律,待研擬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後再開放施行。)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委託書總人數不得超過出席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只能參於活動,但不享有
上述會員依法之權力。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章程、服從決議案、按時繳納每年的常年會費、及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未繳交年會費者,予以勸告催繳,警告催繳,後予以停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遇有地址變動時,請務必提前報本會;電話變動時亦同。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制定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複決理、監事之決議案
(四)議決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事項
(五)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第 十一 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上述人員須有四分之一為女性,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舉之;
理監事出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若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監事各互推一人遞補代理之。
理事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綜理督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三 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二分之一者。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十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人數,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 十七 條 理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擬定本會會務計畫及辦理有關事宜
(三)督導各組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第 十八 條 監事職權如下 :
(一)稽核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下設各委員會分別掌理各委員會業務
(一)會務委員會
1.秘書組 負責掌理會員會籍資料之整理、文書議事、校友聯絡,及其他屬個組織事務。
2.聯絡組
3.人事資源組
(二)會計委員會
1.財務組 掌理本會經費保管出收支帳目及屬本會之財務。
2.互助組 掌理會員間各項業務生活急難之互助支援事項。
(三)聯誼公關委員會 舉辦促進會員情誼身心健康之活動,及提昇本會會譽一切公共關係事務。
1.藥商及業務代表組
2.開業藥局組
3.醫院診所組
4.化妝品及醫藥化學組
5.食品衛生組
6.工安組
7.環工組
8.幼保組
(四)社會工作委員會
(五)會務發展及會刊委員會 掌理有關會務發展、負責會員招募、及會員職業之互助學術研究、會刊出版等業務。
第 二十 條 各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理事長就理事候補理事中遴選,各組組員就會員中推薦
經理事長聘任,各組組長得視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僅代表個人之榮譽,僅盼能任勞任怨辦好本會務,貢獻己力
服務會員。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會務有貢獻之人為顧問,有效期間與各屆理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經由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會、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若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不能執
行職務時,得由理事監事各互推一人遞補代理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
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
,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
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 條 會員大會獲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
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一)會員入會基金 :五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五佰元整
(三)永久會員 :五仟元整
(四)事業盈餘及基金存息
(五)自由捐贈
前項第一、第二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
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捐助金除另有指定目的之外,應轉入基金財產,其捐助人之芳名應存記於本會之紀錄其
永彰美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經通過後再施行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